重庆金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聚典汇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财保27号
申请人:重庆聚典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盛路31号17幢1单元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UU7C58。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南城郦景F幢3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719150XL。
法定代表人:伍安芳。
申请人重庆聚典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渝0231执保2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01273********)上的存款550000元及对案外人周海燕(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700376********)上的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重庆聚典汇商贸有限公司以本案已兑现完毕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01273********)上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周海燕(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2700376********)上存款5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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