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1080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投资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开州区某某经营部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某经营部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开州区某某经营部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110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前师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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