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某电脑经营部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943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电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投资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电脑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电脑经营部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区某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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