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重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568号
原告:何某某,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何某某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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