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71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重庆某建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2.40元,减半收取计2,861.2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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