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结构有限公司与谭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10225号
原告:重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重庆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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