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339号
原告:重庆某甲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乙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甲建筑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乙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甲建筑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甲建筑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甲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6.45元,减半收取计3,213.23元,由原告重庆某甲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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