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4民初9804号
原告:重庆某文化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重庆某文化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文化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文化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文化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按40%收取计210元,由原告重庆某文化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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