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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7民初16235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01月01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被告***承接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工作,并于2022年7月3日签订了《劳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内容,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12705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为***,涉案工程投标总价为3330193.52元。2022年7月3日,***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单价、工程验收等内容。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特申请交地本案移送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请求虽然名义上是要求被告支付工资,但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含验收)等内容,这些合同内容符合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特征,故本案所涉纠纷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本案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