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3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北门乌江商贸园汇景4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88900252H。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彭水九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靛水街道张家坝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979791343。
法定代表人:何琴华,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李宏进,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与被告重庆江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水九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宏进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建
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甘小红
书记员谢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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