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与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凉水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5163M。
法定代表人:曾祥先,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6民初8567号民事裁定,驳回四川***通信股份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钲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标的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该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签订《加工合同》后为支付货款发生纠纷,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加工合同》第11条约定,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签约地点重庆江津。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照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