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13108号
原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银山路东、珠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天辰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