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8768号
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960元(被告重庆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汇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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