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楚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427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楚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10号10幢18-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MWX5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7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268074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招商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道8号(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综合服务大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TFGB8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
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楚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招商依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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