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企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513号
原告:重庆恒企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06号4幢2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3YYB3C。
法定代表人:杨光荣,经理。
被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7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2680743Q。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企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企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企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企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7.66元,由原告重庆恒企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