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235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7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2680743Q。
法定代表人:刘晓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敏,系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伶,系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云河山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工业园甘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69237387K。
法定代表人:花小喻,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云河山地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根据申请人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云河山地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元。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解除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云河山地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