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4)渝北法民破字第00001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4)渝北法民破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新街22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8248-7。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仁刚,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颖,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1幢(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三号A栋7楼3号、4号、5号、6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9196-0。法定代表人于庆有,董事长。2013年12月5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运营、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务,且有大量债务已到期无法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通知了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4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渝新5001030000399823-2-2,住所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1幢(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三号A栋7楼3号、4号、5号、6号),法定代表人为于庆有,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有效期至2012年7月30日);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有效期至2014年7月23日)。一般经营项目: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经营范围按资质证书或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通信网络及通信设备的维修、维护服务,销售五金、日用百货、汽车零部件、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通信设备(不含发射及接收设备)。2013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2459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往来账款8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被
申请人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向申请人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代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