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津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西丰县元宝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西丰元宝矿业公司)、信阳市津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津乾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5民终44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丰县元宝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西丰元宝矿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更刻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信阳市津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津乾设备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五星乡平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丰元宝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津乾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丰元宝矿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丰县元宝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8元,减半收取4884元,由上诉人西丰县元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