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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甲公司与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4483号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甲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俣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