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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某某与重庆恒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11089号 原告:幸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幸某某诉被告重庆恒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幸某某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幸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