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00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一村**26-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