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26327号
原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后,仍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