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4民初7027号 原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5260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原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诉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兆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212.9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工程合同》,合同对项目概况、费用标准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已达到付款条件,被告并未按约支付第二期进度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佳兆业公司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鱼人1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项目七八期光纤入户工程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项目七八期光纤入户工程的施工工作。2.工程实行总价包干的结算方式,包干总价为162695.48元。施工完成后,经甲方审核通过收到乙方全套付款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通信管理局颁发合格证书,办理完结算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全套付款资料后28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此时乙方需提供100%发票。余款5%保修***修期2年满后一次性支付。3.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停工,应根据双方签证资料按实进行结算,停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甲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经两次书面通知后仍未履行的,每逾期1天,应按付款金额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21年7月,原、被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双方明确工程验收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总造价为162695.48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6日,重庆市信息通信行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出具佳兆业滨江新城八期1-5号楼驻地网项目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确认该项目的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装饰施工人员出入证、《结算 协议 》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承建被告光纤入户工程,双方办理结算,被告应按照结算向原告付款,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举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现原告按双方结算的约定主张被告支付73212.97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支持。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73212.97元。 如果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5元,由重庆和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