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渝中区某酒店,渝中区某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3401号
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渝中区某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渝中区某宾馆,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某酒店、渝中区某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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