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清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渝中区某酒店,渝中区某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33401号 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渝中区某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告:渝中区某宾馆,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某酒店、渝中区某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