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初1148号
原告:***,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91号楼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50号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昆山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