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148戚盟盟与昆山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初1148号 原告:***,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91号楼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50号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昆山正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