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250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街道史家***58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50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1742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