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3070号
原告:江北区祥盛合灯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一层(物理层六层)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7XED1F。
经营者:**,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50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1742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北区祥盛合灯具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北区祥盛合灯具经营部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北区祥盛合灯具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北区祥盛合灯具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15元,减半收取计431.58元,由原告江北区祥盛合灯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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