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609号
原告:***,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街头镇××号。
被告: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50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174287。
法定代表人:张国新。
原告***与被告重庆海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4月29日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祝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