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2-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福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傲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丰傲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实际交付美辰公司使用,美辰公司应按照《重庆南山一号别墅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付的剩余工程款。丰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美辰公司是否应按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向丰傲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付的工程款的问题。经审查,丰傲公司与美辰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由丰傲公司承建美辰公司的重庆南山一号别墅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价63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支付75%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的工程款,余下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内支付。丰傲公司实际施工后,美辰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美辰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也未实际交付使用,其有权拒绝向丰傲公司支付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付的工程款。另查明,美辰公司以丰傲公司为被告,另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项目合同书。该案二审中,美辰公司与丰傲公司经二审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丰傲公司对诉争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并完成剩余部分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美辰公司将工程尾款29.66万元交由二审法院提存,丰傲公司在施工完成并经项目监理验收合格后向法院领取工程尾款,协议还约定了整改流程、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该调解协议书签订后,美辰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工程尾款交由该案二审法院提存,丰傲公司按协议约定对工程进行整改。本案中,丰傲公司以项目合同书中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工程款的约定为依据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并请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另案中达成调解协议书,对本案上述争议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方式进行约定,该调解协议书对项目合同书中对支付争议工程款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双方当事人亦实际履行调解协议书。因此,丰傲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出的支付争议工程款的请求是否成立,应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为判断依据。因丰傲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以及要求美辰公司支付争议工程款的请求的事实依据,即项目合同书中对支付争议工程款的约定已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约定予以变更,故丰傲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丰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