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8执异54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2-16-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6668-8。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重庆愙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重庆美辰雅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美辰公司)与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丰傲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丰傲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以(2017)渝0108执4246号的执行行为违法为由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称,贵院受理被申请人美辰公司申请执行申请人丰傲公司一案,丰傲公司认为美辰公司据以提出执行申请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604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执行条件尚未成就,美辰公司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人称,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产生法律效力,其中执行条件是否成就,不属行为异议的审查范围。
本院认为,行为异议是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执行条件是否成就,不应在行为异议程序中进行审查。故此,丰傲公司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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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