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宋某某与重庆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4591号
原告:石某某,男,1996年07月03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71年01月16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0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女,重庆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石某某、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重庆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石某某、宋某某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石某某、宋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石某某、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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