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233民初3473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某投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熊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重庆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被告忠县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本金284,634.28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从2024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某劳务公司承包某旅游公路二期、三期等工程需使用挖机,2022年9月20日与原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某劳务公司租用原告挖机一台及租金、结算付款方式等。2024年9月2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但某劳务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并称某投资公司还未支付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公司工程款,导致某劳务公司无力支付原告工程款,要求原告宽限几天。之后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某劳务公司、某建设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284,634.28元不认可,该金额应当扣减双方按合同约定和结算约定的12,260.06元税款,应付金额为272,368.22元。对第2项诉讼请求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及计算方式均不认可,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某建设公司在本案中不系适格被告,故不应担责,案涉合同的支付责任应当由被告某劳务公司依照约定承担。
被告某投资公司辩称主要如下:1.该公司对原告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不知情,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不予确认,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知情。2.某投资公司将案涉工程以招标方式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承建并签订了合同,案涉工程于2022年4月28日开工,于2024年5月17日通过交工验收,但未竣工验收,也未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和审计。3.某投资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只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向某劳务公司主张权利,请求驳回对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投资公司将某旅游公路二期、三期(G348xx至xx段、S511xx至xx段)经过招标方式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承建,某建设公司又将部分施工项目发包给某劳务公司施工,该工程于2022年4月28日开工,2024年5月17日通过交工验收,但是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和审计。2022年9月22日,某劳务公司与原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原告挖机一台用于施工。2024年9月28日,原告与某劳务公司进行了总结算,确定欠原告租金共计284,634.28元。但某劳务公司至今未支付原告前述租金,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某劳务公司一致确认尚欠原告租金284,634.28元,双方同意扣除原告应当交纳的税费12,260.06元后由被告某劳务公司支付原告剩余租金272,374.22元,故本院予以确认,应由被告某劳务公司及时支付给原告。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某建设公司、某投资公司未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租赁合同的相对方系原告与被告某劳务公司,故原告的租金依法应当向合同相对方即被告某劳务公司主张。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某建设公司、某投资公司在本案中对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某建设公司、某投资公司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扣除税费后的租金272,374.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9.52元,减半收取2784.76元,由被告重庆某劳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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