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945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广场南路(宏帆广场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志路2号附10号3-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渭南市宏帆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预收本诉案件受理费122721元,其中115821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