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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2698号 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