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2698号
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重庆某钢结构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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