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1民初2267号
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22元,减半收取计536.11元,由原告重庆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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