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89号之二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申请人:重庆新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申请人:曹钢,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被申请人:***,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
被申请人:张健,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彭大珍,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钢、***、张健、彭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钢、***、张健、彭大珍名下价值4803400.86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8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钢、***、张健、彭大珍名下价值4803400.86元的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8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4803400.86元的冻结。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邮寄申请书申请解除对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钢、***、张健、彭大珍名下价值4040404.43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钢、***、张健、彭大珍名下价值4040404.4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