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88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尹代瑜、张宁、曹钢、王缙舒、张健、彭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尹代瑜、张宁、曹钢、王缙舒、张健、彭大珍名下价值240773.2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8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新网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尹代瑜、张宁、曹钢、王缙舒、张健、彭大珍名下价值240773.28元的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240773.2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