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塔坪路18号附7号祥瑞云鼎阳光7号楼二层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94GF2U。
法定代表人:袁诗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1-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9633T。
法定代表人:吴秋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10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平
书 记 员 刘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