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1-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9633T。
法定代表人:吴秋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办事处塔坪路18号附7号祥瑞云鼎阳光7号楼二层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94GF2U。
法定代表人:袁琼诗,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1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健身器材一批,并正在变卖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8月17日,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状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8月17日,被执行人重庆青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博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3429.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20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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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钦华
书 记 员 张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