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辖终1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xx路18号13幢1单元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x街7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5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合伙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岸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被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