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6民初3303号
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49482Y。
法定代表人:*大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晋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527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重庆晋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漆恒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