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2899号
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5-11。组织机构代码62204948-2。
法定代表人胡大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柏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粲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48层。组织机构代码62219707-1。
法定代表人申勇,职务不详。
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9185-9。
法定代表人江泽潭,职务不详。
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兴路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1953-6。
法定代表人申柯,职务不详。
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88819-3。
法定代表人申德敏,职务不详。
重庆帝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北门街。组织机构代码30499150-1。
法定代表人申柯,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帝沣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帝沣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柏椿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帝沣实业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7元,减半收取7024元,由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甘文杰
代理审判员 宋帅武
人民陪审员 傅晓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