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1606号
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3幢1单元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49482Y。
法定代表人:*大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元方御景江湾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0937867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元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重庆比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