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5民初6608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斯尔默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尔默公司)与被告重庆奔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奔飞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应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斯尔默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斯尔默公司与被告奔飞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成的可向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了双方当事人有将争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并明确了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斯尔默公司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斯尔默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8元,退还原告斯尔默公司,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斯尔默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斌
法官 助理 石洪槟
见习书记员 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