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4341号
原告:重庆顶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正某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顶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正某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顶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顶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3.72元,减半收取计1691.86元,由原告重庆顶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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