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巫山县旭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7民初2471号 原告:巫山县旭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100945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1100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旭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巫山县旭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巫山县旭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重庆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巫山县旭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山县旭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计3027元,由原告巫山县旭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