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20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浸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1629052A。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6395元,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有房产系轮候查封。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163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20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