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5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枣阳市力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贵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巍,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俪,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夏,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付,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正芬,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余,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勉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枣阳市力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正芬、万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重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9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聚公司申请再审称,***自认是***雇佣的司机,力聚公司垫付***的工资。力聚公司与***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应当承担雇员对搭车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力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力聚公司与冀东重庆公司之间签订《混凝土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力聚公司为冀东重庆公司提供混凝土运输服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力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力聚公司组织***等人的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并派专人对上述车辆进行管理,支付上述车辆的驾驶员工资、维修费用、和油费,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运输队伍。力聚公司通过对运输车辆的管理和支配,在完成运输任务后与冀东重庆公司结算相关费用,再与实际车主按照约定支配前述结算费用。由此可以看出,***驾驶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期间,车辆是由力聚公司管理和支配,***服从力聚公司的管理并根据力聚公司的安排完成运输任务,力聚公司据此向其支付工资报酬,力聚公司通过完成与冀东重庆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的运输任务并与冀东重庆公司结算相关费用而获得运行利益。***在此期间不直接向***发放工资报酬,对涉案车辆没有管理支配力。力聚公司称其与***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虽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事故发生具有过错,案涉事故发生时也对肇事车辆不具有管理和支配力。据此,一、二审人民法院确定***不承担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力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枣阳市力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