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鸿亚建筑有限公司

永吉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与吉林省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2403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鸿亚建筑有限公司(原名称:永吉县劳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吉林鸿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1999)敦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鸿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95640元及自199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2018年8月29日、11月23日、2019年9月9日、2020年4月19日、2020年6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吉林省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证券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少量网络资金、无证券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016账户内存款500000元(余额不足)。经查,吉林省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一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奋进新村,建筑面积为228.54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一处登记在***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奋进新村,建筑面积为1157.22平方米的房屋,上述房屋已被另案查封。2018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吉林省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华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