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鸿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船民一初字第733号
原告:朱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吉林鸿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福与被告吉林鸿亚建筑有限公司、***、吉林市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吉林鸿亚建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由原告朱福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惠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闫俊辰